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暑期開班授課實施辦法
經92年4月29日91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通過
經97年1月21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70005339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學則第廿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得視實際需要於每學年暑假期間開班授課,每班至少須上課四週,修滿十八小時為一學分。
第三條 本校學生(休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之學分數已達退學規定者除外)於下列情形,得申請參加暑修:
一、應屆畢業生須重修或補修後,始可畢業者。
二、必修科目不及格須重修者(不含服務學習課程)。
三、因轉學、轉系須補修轉入年級前之必修科目者。
四、補修輔系、雙主修學位、教育學程之必修科目者。
五、因情況特殊,在學期中聘請教授困難者。
六、與公私立工商企業機構實施建教合作者。
第四條 暑修課程(個別課除外)開課人數至少須十二人,若人數已達三人以上或情形特殊經專案簽准,不在此限。惟專案簽准之開班授課費用(副教授以上鐘點)應由學生分擔。
第五條 暑期課程得接受他校學生選課,但須經原肄業學校同意,依校際選課方式辦理;本校學生經申請同意亦得至他校參加暑修課程,惟以本校未開設之課程為限,但應屆畢業生須重(補)修或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學生應依本校行事曆規定日期親自辦理暑修登記,逾期者不得申請補辦。
第七條 教務處審可之開課課程,委請有關開課單位(系、所、中心)提聘教師、辦理排課,各學系、所、中心得依實際情形決定本學系、所、中心專業科目是否開課及提聘教師。確定開設之暑期班經教務處簽准後,公告學生親自辦理選課繳費手續。
第八條 暑修學生均應依實際選課時數繳費,凡已登記選課繳費者,除因選課繳費人數不符規定而停開之科目,學生得申請退費外,其餘科目均不得退費。
第九條 暑期班教師授課鐘點費,除情形特殊經專案簽准者外,悉照夜間教師授課鐘點費支給標準及有關規定發給;本班經費以收支平衡為原則。
第十條 學生暑期選課以不超過三科,最多不得超過九學分為原則(含校際選課)。
第十一條 各暑期班開課後,學生得在上課時數達三分之一前辦理退選,但不得退費。
第十二條 暑期班考試規定,悉照本校學則辦理。
第十三條 學生暑期選課成績考查規定如下:
一、成績及格或不及格,均應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
二、暑期所修科目學分不與任何學期所修學分合併累計,各科分數亦不與任何學期成績合併平均,惟學分及成績應併入畢業成績計算。
三、其他未規定者,悉照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課程委員會研議後提教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