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成績優異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94年12月20日學生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議訂定
95年06月13日學生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議修訂
97年01月10日臨時學生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議修訂
一、依據:本校學生獎助學金管理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辦理。
二、目的:為獎勵成績優異之同學發給獎學金。三、類別:
(一)一般學生成績優異獎學金:包括大學部、進修學士班(不含在職進修專班、延修生)。
(二)研究生成績優異獎學金:不含在職進修專班。四、選拔:
(一)一般學生:
1、成績優異學生選拔,前一學期操行成績須80分(含)以上,再以學業成績比較之,錄取前3名。
2、前一學期所修之學分無不及格科目(含本系、輔系、雙主修)。
3、每學期辦理一次,由學務處於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擷取各系各班(轉學生之年(班)級歸屬,由各系認定)前一學期成績前3名學生名冊彙整,送教務處複查後核定。
4、學業成績同一名次有1人以上時,得倂列辦理獎勵。
(二)研究生:
1、每學期辦理一次,由各系所依下列獎勵原則自行訂定標準選拔之:
(1)學術著作、展演創作發表與學術研討會活動之參與。
(2)學業成績表現。
(3)系、所務活動參與及其他特殊貢獻。
2、於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由各系所選拔每系所1名成績優異研究生,並將名冊及成績選拔標準送學務處。
五、獎勵:
(一)一般學生:第一名頒發獎學金3000元及獎狀,第二、三名頒發獎狀。
(二)研究生:每名頒發獎學金5000元及獎狀。
六、獎學金之辦理如因時效性無法即時開會審議時,得先陳請校長核定辦理後,
提會審議追認。
七、本要點經本校學生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
訂時亦同。